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