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投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采用保证金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采用银行保函的,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二)单个标段预算价50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但招标人可设置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补偿机制。
三、关于资格预审方式的相关要求
前述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入围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竞争充分与否进行评估,如最低投标报价存在异常情况(如,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及时终止招标。
(三)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定标方式须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原则上应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但与最低投标报价相差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比例不超过3%,详细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视为同等报价,并在同等报价的投标人中,采取等概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未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终止招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终止招标后又重新启动招标的,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四、关于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但是有证据证明,在招投标期间及招投标前后合理期限内,招标人与利害相关方中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接受利害相关方投标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全面公开有关项目资料(含已有的项目背景、概况、立项、可研、设计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接受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参与后续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含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但不得接受其参加全过程咨询或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招标人可接受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投标,但是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该投标人排位未在前1/2人数(含与其中投标报价差价不超过1%的投标人)时,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三)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递交投标文件时,在资格审查阶段,当部分相关单位自愿退出后其中只剩1家单位时,招标人可接受该单位投标,否则应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招标人也可直接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