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水平与承包单位综合实力、履约能力和信誉密切相关。在我市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如建筑市场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的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以及信誉均较差,工程质量与安全存在较多问题。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责制,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龙头,其管理水平、履职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息息相关。为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招标等发包环节加强对转包挂靠行为的甄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行为进行甄别,坚持“择优与竞价”的价值取向,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价格合理的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转包挂靠承诺书》。
(二)加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不得以施工单位不报告而不知情为由,疏于管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擅自分包专业工程、劳务且建设单位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核查和报告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3个月后、4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送《转包挂靠核查情况报告书》。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竣工验收的,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建设单位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不良行为报送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
核查行为应独立进行,不得以其他单位核查情况替代。核查报告须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发,不得授权他人代办。
(四)加大管理不善工程项目的核查力度
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管理不善的情况,应依法核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不报告的,建设单位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队伍、劳务队伍、材料供应商,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承包单位的合同主体责任
承包单位应加强自律,制定有效措施,拒绝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他人或允许他人挂靠的,不影响其施工合同主体地位,承包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或调查建设工程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线索提供必要便利。承包单位拒不提供必要便利的,建设单位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权根据分工依法责令相关建设工程停工整改。确实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查严管,加大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加大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针对建设工程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包括双随机飞行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的建设工程,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重点核查。一经发现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线索的,依法立案调查。
(二)加强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承包单位员工对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监督,如发现本单位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等线索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嫌违纪的,可向纪检部门反映。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建筑市场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等线索的,亦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举报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